1.总则
1.1为加强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,强化规范,控制超速等违章行为,避免发生交通安全事故,特制定本规定。
1.2在场区内通行、作业的人员、车辆、机械除遵守本规定外,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其它相关管理规定。
1.3如遇本规定未涉及的情况,行人、车辆、机械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、作业。
1.4所有进入场区的非本公司员工或非本公司所属的车辆、机械必须经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同意,并持有公司进港证方可进入。
1.5在场区内通行、作业的行人、车辆、机械必须服从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。
2.作业人员、行人
2.1未经许可与作业无关的人员禁止进入操作区;进入场内人员,须沿场内主干道行走,严禁横穿箱区、场区。
2.2在操作区内作业的人员(包括外来作业施工人员)必须穿戴好反光服、安全帽、安全鞋,禁止赤脚、穿拖鞋、露指凉鞋、高跟鞋。作业人员按指定路线行走,观察确认来往车辆、机械动向。
2.3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船舶作业区、集装箱堆场及场桥作业区域,不得在场桥专用道、岸桥轨道上滞留;不得在吊具、悬吊物下方通过、滞留。
2.4占用场区道路进行维修、保养、施工,必须设置相应警示标志,采取相应安全措施,夜间须在施工周围显著位置悬挂警示灯。
2.5在场区范围内禁止吸烟,进入现场禁止打伞、追逐、嬉闹、急速跑动。
3.车辆驾驶员
3.1在场区内,驾驶车辆、机械须持有公司认可的有效合法证件。
3.2酒后或服用含镇静剂药物后禁止在场区内驾驶车辆、机械。
3.3禁止疲劳驾驶车辆、机械。
3.4不准穿着拖鞋、高跟鞋及赤脚驾驶车辆。
3.5车辆进入场区后,车辆驾驶员禁止吸烟、禁止做有妨碍安全行车的事;车辆行驶中禁止接打电话。
3.6场区内禁止乱扔杂物、倾倒垃圾及场区内大、小便。
3.7禁止驾驶超载、超员车辆进场,不得横穿场地,禁止携带无关人员进入作业现场。
4. 车辆、机械
4.1禁止自行车、三轮车、电瓶车、摩托车进入场区。
4.2进港作业车辆、机械必须确保车况良好,刹车、灯光齐全。
4.3车辆进场前应将所载集装箱锁打开,车辆进入作业区后驾驶员禁止下车随意走动。
4.4车辆必须按场区交通标志、标线行驶;车辆严禁驶入禁行区域;车辆应主动避让场区起重机械。
4.5场区道路车辆行驶速度严格按照附表《连云港新东方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场区道路限速标准》执行。
4.6由场桥操作区驶入主干道的车辆、机械必须停车观察,确认安全后方可驶出。
4.7由空箱堆场驶入主干道的车辆、机械必须减速让行直行车辆,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。
4.8禁止车辆在堆高机、正面吊、重叉车尾部以及场桥专用道、岸桥轨道上滞留。当车辆、机械通过上述区域时,应留意起重机运行状态,并与起重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。
4.9车辆不得在禁止停车区域停车;车辆停放不得妨碍现场作业及其它车辆通行。
4.10车辆在场区行驶禁止使用远光灯;流动机械在夜间行驶必须开启车顶闪灯,雾天须开启防雾灯。
4.11车辆倒车必须观察周围环境,确认安全方可倒车;禁止车辆在场区内长距离倒车。
4.12车辆不得擅自在闸口、验箱区、人员稠密区域倒车;必须倒车时应有专人在车后指挥。
4.13车辆通过交叉路口,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依次让行:
4.13.1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。
4.13.2支线道路车辆避让干线道路车辆先行。
4.13.3支、干路不分,小型机动车辆避让大型机动车辆。
4.13.4相对方向同类车辆相遇,左转弯的车让直行或右转弯的车先行。
4.13.5 遇危险品车辆、大件运输车辆,其它车辆应主动让行。
4.14非紧急情况下,禁止鸣喇叭;禁止车辆从悬吊物体或维修警戒封闭区的机械下方通过、滞留。
4.15场区起重机械行驶前应确认路面的交通情况。
5违章行为
5.1违反本交通规定以及其它相关规定的人员和车辆(包括外来车辆)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违章处罚100元至500元不等。
5.2超速处理
对超速20%以下的,处警告,以教育为主;超速20%低于50%的,罚款200元;超速50%低于80%的,罚款400元;超速80%以上低于100%的,罚款800元,超速100%以上的,处1000元罚款, 停止进港作业一个月。
5.3有如下违章行为的人员、车辆将按规定给予从重处罚:
5.3.1不遵守交通秩序,在禁停位置或路口停车的,妨碍码头正常生产。
5.3.2司机载箱且箱门未关闭行驶的。
5.3.3排队进出场时抢道、插队不依次等候的;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,从前方车辆两侧超越行驶的。
5.3.4驾驶带病车辆进场,影响码头正常作业或对码头人员、财产构成危险;
5.3.5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;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;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车辆、套牌车辆。
5.3.6故意挡道、占道;因故不能办理业务不主动让道的;不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的。
5.3.7车辆不按规定在闸口前后通道乱停乱放的(包括码头前沿、场区、道路等区域)。
6处理
6.1以上违章、超速行为均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接受处理。外来集卡车由所在单位管理员到新东方安监保安科接受处理。挂靠单位必须对车主、驾驶员进行告知、宣传、管理。集卡车变更管理单位的必须及时向新东方提供变更材料,并及时变更登记。
6.2有多项违章、超速行为的,分别处罚,合并执行,并使用一张违章通知单。
6.3对公司内部人员在处理通知下达后两个工作日未接受处理的,对责任人的上一级管理者加以同等追加处罚,不可转移或分摊,期间管理者不积极主动配合的将对其年终安全奖给予考核。
6.4公司每月对违章超速等情况以部门为单位统计,每月28号安全例会上公布。
6.5对外来车辆接到通知后,十个工作日内仍未处理的将暂停车辆的进港资质。
6.6外来车辆所属单位管理员应将违章情况及时通知车主,车主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,对处罚不服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议。
6.7一年之内有三次违章通知书记录的外来车辆,将被列为“不受码头欢迎车辆”,在规定的期限内禁止进港作业。
7附则
7.1对严重影响码头正常生产秩序的车辆、单位,公司保留终止向该车辆、单位提供码头服务的权利。
7.2公司在场区内主要路段安装监控探头,对现场违停、超速等违章行为拍摄取证。
7.3公司提供25日内违章拍照查询记录,并对违章等车辆进行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管理单位(部门),管理单位(部门)不回应的视为接受无异议。
7.4此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冲突者,以本规定为准。
7.5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,最终解释权归公司安委会。
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
附
场区道路限速通知
车型 | 路段 | 最高行驶速度(km/h) |
集卡车、 巡察车 | 主干道 | 30 |
交叉路口、堆场作业、人行稠密地段、设有警告标志处或转弯、调头时,载运危险货物时,拆装箱、查验、散杂作业现场 | 15 | |
结冰、积雪、积水的道路;恶劣天气能见度在30m以内时 | 10 | |
进出停车场、上下地中衡、危险地段、倒车或拖带损坏车辆时 | 5 | |
其它流动机械 | 主干道 | 15 |
交叉路口、堆场作业、人行稠密地段、设有警告标志处或转弯、调头时,载运危险货物时,拆装箱、查验、散杂作业现场 | 10 | |
结冰、积雪、积水的道路;恶劣天气能见度在30m以内时 | 10 | |
进出停车场、上下地中衡、危险地段、倒车或拖带损坏车辆时 | 5 |
其它外来车辆参照集卡车运行标准执行。